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第三方支付机构生死大限

历时5年、数易其稿的第三方支付标准终于在昨日浮出水面。昨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正式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根据《办法》,明年9月1日起,支付宝、百联电商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准生证”——《支付业务许可证》,才可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的出台,将令目前八成以上第三方支付企业丧失申请牌照资格。”一位业内人士昨日对早报记者表示,《办法》中“第三方支付企业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必须连续盈利2年以上”的规定,对绝大部分规模较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是致命打击。

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曹飞认为,《办法》最重要的意义是标志着央行认可了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行业地位。

上海目前最大的预付卡发行机构——百联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有限公司总经理凌震则认为,基于央行的管理权限,它只能对企业间的相互结算服务进行规 范,此次《办法》仅针对“作为中介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没有就成千上万的餐饮、美容美发等机构自己发行的粽子券、月饼券、面包券以及美容美发卡等项目做出 限制,因此,实际上仍未触及最富争议以及最难规范的发卡行为。

设立九道“准入门槛”

《办法》针对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等支付服务行为明确了行业管理规范。《办法》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准入门槛,《办法》规定,这些机构要想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需要同时满足九项条件:注册资金最低3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 出资人连续2年盈利,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等。

根据《办法》,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金的要求更高,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如果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颇为敏感的“客户备付金”使用问题,《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并明确指出“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央行2005年出台的意见稿中,曾有过允许支付机构将不超过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总额50%的资金用于投资的表述。但自2007年版的意见稿以来,相关表述已被删除。
此外,《办法》要求,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支付巨头欢迎“正名”

对于《办法》的出台,曹飞表示,由于此次出台的《办法》与2005年6月央行公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差异不是很大,与目前各 支付公司运营状况也没有很大出入,因此《办法》的出台并不会对第三方支付行业产生很大影响。而《办法》最重要的意义是标志着央行认可了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行 业地位,并将其纳入央行的监管范围。

从1999年萌芽初始到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整整走过10个年头。作为存在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之外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虽然其为客户提供了方便之 门,但是涉及到资金安全等众多问题,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是否要监管、如何监管,从2005年起便争议不断,而央行对其态度也一直不是特别明朗。

此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其发布的《2009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指出,由于政策法规滞后和社会信用缺失等原因,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业较长时间处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交叉监管的“灰色地带”。

对于此次《办法》的出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以及环迅支付等在内的众多第三方支付巨头昨日均表示了欢迎,并称《办法》涉及的管理细则对公司运营影响不大。
凌震说,和之前的“讨论版”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更具操作性。

行业大洗牌

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的出台势必带来整个行业的洗牌。

“1亿元以及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对于目前众多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并不是很高的门槛,目前全国排名前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资本应该都在1亿元 以上。不过管理细则中要求申请人主要出资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盈利,这一点对绝大部分规模较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将是致命打击。”一位业内人士说,仅连续两年 盈利的要求就将令目前八成以上第三方支付企业丧失申请牌照资格。

据悉,目前全国有3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中向央行报备的企业共约130多家。这也意味着,《办法》出台以后,至少将有100多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被清洗出局。

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2009年互联网支付市场中,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占据52%和24.7%的市场份额,当仁不让地占据前两把交椅。ChinaPay、快钱、环迅支付、易宝、首信易和网银在线则以10%以下的份额列于第二梯队,其余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均小于0.1%。

“快钱”或因赌案出局?

除了资金规模、盈利等方面的要求,业界此番还注意到,《办法》要求,支付机构申请人的主要出资方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这一点或许对于曾有过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造成致命打击。

此前,公安部在其通报全国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最新进展情况中曾指出,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 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梅某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快钱”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有此“不良记录”将为快钱的牌照申请带来负面影响。

据雅虎科技昨日报道,快钱方面已回应称:快钱属于被合作方恶意隐瞒业务类型,签约时,他们从事的不是这个业务,快钱也是按正常的费率收取费用,30个亿收取1700多万,属于正常的1-3个点范围内。

小贴士

非金融机构支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三)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四)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第三方支付“进化史”

第三方支付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来实现支付交易。第三方支付行业是基于互联网参与金融服务业务的一个创新行业。

到目前为止,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1年开始,支付对象主要是以网游为代表的数字产品和虚拟服务,不涉及物流,完全通过互联网实现,以盛大为代表。

第二阶段,从2003年开始,支付对象主要是淘宝等网络购物,连接实体经济,以支付宝为代表。

第三阶段,从2005年开始,拉卡拉以终端的方式落地到线下,而支付对象也从电子商务开始介入生活服务,以拉卡拉为代表。

这是一个电子支付方式从线上到线下、使用门槛不断降低、不断渗透进普通用户生活的过程。三个阶段相互交错,而这三个代表性公司从各自原点出发,不断腾挪跳跃,在环境变化的同时不断改造自己的商业形态。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曹敏洁 陈华)

易宝支付副总裁余晨:电子支付下的金融新危机

金融危机的尘埃仍未散尽,美国《新闻周刊》撰文认为,互联网对此次金融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为“互联网时代的第一次灾难”;最近,在中国,美国电子商务网站eBay旗下PayPal与中国银联的合作,又引发了“可能导致中国未来战略资产流失的潜在后果”的讨论。
互联网会否真的给中国金融业带来危机?这本身是一个伪命题,互联网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它之于应用,依然是把双刃剑。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互联网对于经济的作用毋庸赘言。从门户网站到网络游戏、从搜索到电子商务、从机票到在线保险、从撮合交易到电子支付,互联网的功能性应用无处不在。目前,我们看到,互联网的应用,已经完全浸入了个人生活、政府服务、商业企业和其他行业。
然而,仅在这个层面上讨论是远远不够的,互联网最深度的应用,应当在于在线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由交易信息体现出来的商业逻辑,之后是经济规则和走势,而这些,事关经济安全,至关重要。

以 PayPal与中国银联合作的案例来看,它为何会引发人们的担忧?人们的讨论依据是,如果PayPal控制中国互联网对外支付平台,那么其将可以准确地掌 握用户的个人信息、消费习惯、消费能力,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社会网络,占据电子商务的制高点。互联网是一个高效工具,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可以让企业以全球的 战略眼光和手法来配置全球资源,互联网同时也能反映商业逻辑和金融逻辑乃至经济趋势,通过整合应用让人们洞察过往和未来。

这并不抽象。举例来说,金融服务业如何控制个人信贷风险?国外金融服务机构的工作模式是,把简单的服务界面留给个人消费者,而把复杂的 后端平台留给自己,通过技术手段、逻辑手段解决问题,规避风险;在发展中国家的小额信贷市场,已经开始有创新者通过监控个人的消费支出和动态来规避信贷风 险;在电子支付领域,则可以通过企业的商务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往来判定其信用等级和偿贷能力。

尽管互联网上拥有海量信息,却缺乏有效的整 合。这是美国《新闻周刊》的观点,在他们看来,避免下一次危机的方法之一就是更好地利用互联网整合信息的能力。“互联网一定是把双刃剑,助长了金融危机和 经济危机,也一定能够成为解决该危机的一种重要手段。我们要在技术手段帮助下让金融市场更加安全。”这对于中国互联网和中国经济同样适用。

余晨,易宝支付副总裁、联合创始人。易宝支付是央行金融标准委员会支付标准小组成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筹备会发起单位之一。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余晨) 叶威

央行设第三方支付准入门槛 支付宝须申请许可证

中新网6月22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 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分析认为,该办法的出台为第三方支付行业设立了准入门槛,同时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规定涉及多种支付服务

央行在《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对于上述各种支付服务,《办法》给出的定义如下: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企业有一年申请时限

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不过,办法要求,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这意味着目前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至少有一年的申请时限。

支付机构违法规定将受处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对于支付机构,《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有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等七类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对支付机构可能发生的另外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一旦支付机构出现这些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支付宝:积极申请许可证

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相关人士对此表示,本次公布的办法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并表示加强监管对于整个支付行业是好事。
支付宝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于央行要出台的此措施,其实早有传闻,而支付宝也早已开始做准备,例如出台了一些具体的风险管理办法等。
当中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宝表示,会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积极配合央行出台的具体措施。
同时,支付宝方面称,其实央行出台此政策,对整个B2C行业是有利无害的,能够更早的促进行业内的健康发展。


专家: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该管理办法对于行业的影响,有专家指出,《办法》会对第三方支付产业未来的健康平稳发展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专家称,第三方支付平台聚集了客户大量的资金,同时,支付机构没有准入机制,造成行业内鱼龙混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里面出现违规经营就有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该《办法》的出台正当其时。
而 对于支付宝等机构所受到的影响,专家看法不一。有专家称,对于包括支付宝在内从事第三方支付的这些机构来讲,有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之后,就能够在一个合 法的轨道内健康运营,这无论对行业对企业都是一个利好的政策。从行业准入门槛来看,支付宝资金量已经达到标准,但不排除有一些小的机构拿不到牌照。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2010年6月20日 星期日

Google 為什麼贏? ──超越競爭者的創新思維

Google為什麼贏?
──超越競爭者的創新思維


理察.布蘭特(Richard L. Brandt)/著;朱家一/譯
天下雜誌出版
售價:300元

賴瑞與賽吉向來都堅持Google是家搜尋引擎公司,因此其他任何斷言Google將成為媒體、個人電腦或硬體公司的輿論,都被駁為幻想。依照 Google發言人大衛.克蘭(David Krane)的回應:「Google只做搜尋,但我們保留以任何形式詮釋「搜尋」的權利。

真的嗎?從個人電腦應用程式、電子郵件、行動電話作業系統、網頁瀏覽器、維基百科網站、社群網絡到照片編輯網站,都可以歸類為「搜尋」的一種詮釋 嗎?專家與競爭對手批評Google跨足遠超出其核心業務的領域,試圖囊括整個電腦產業。Google曾說,該公司專注於搜尋,但放手讓其工程師與電腦專 家利用百分之二十的時間,去涉足任何他們想做的事。現在Google則說,百分之七十的研究集中在核心的搜尋能力上,百分之二十投入於相關產品,包括搜尋 的元件,剩下百分之十才是自由發揮。

不過,這個看來像是亂槍打鳥的多元化策略,背後大多各自有其道理,首要的一項就是「因為Google有這個能力」。

賴瑞與賽吉了解網際網路,並且知道如何運用。網路使得電腦與通訊的效率高得驚人、成本卻低得嚇人。當賴瑞與賽吉建立Google的電算基礎設施來處理快速搜尋時,他們已經意識到,可以做的事情太多了。

點子製造機
Google利用強大的運算能力改變了市場遊戲規則,不論是新聞傳輸、個人電腦運算、圖書、到影視, Google就像是點子製造機。其中有些點子來自高層,舉例來說,早在Google地圖(Google Maps)建置之前,賴瑞就想到「街景」的點子,提供街道與建築的實際照片,以協助人們辨認要去的地方。不過這兒畢竟不是蘋果電腦,賴瑞與賽吉也不是賈伯 斯,Google並非中央集權領導,點子可能來自任何角落。

大多數公司的問題在於,很難讓員工用不同的角度去思考。Google創新設計的來源就是成立成百上千的研究專案,其中不乏一人團隊。這就是「百分之二十時間」概念背後的點子,讓公司的科學家與工程師每個星期最多可以花一天時間做他們自己想做的事。

幾年前,在一個為大思想家舉辦的「科技、娛樂、設計」(TED)研討會,賴瑞解釋了「百分之二十時間」的由來。「賽吉與我都讀蒙特梭利學校,基於某種原 因,我們將這個概念引進了Google,將之具體化成為所謂的百分之二十時間,每一個人都可以用百分之二十的時間做你認為重要的事。畢竟,孟德爾 (Mendel)就是從嗜好中發現遺傳法則的。當公司變愈大了,會發現愈難以孕育小的創新計劃,Google有一陣子也碰到這樣的問題,我們就說,『喔, 真的需要新的概念了。』」

這項做法不只是讓研究人員可以從例行工作中跳脫出來,還要大家一起分享、討論、分析與批評新的點子。Google建立一個資料庫,記錄所有工程師在進行的 專案計劃,而公司裡所有的工程師都可以進入資料庫,知道其他人在做什麼,並且每一位工程師都可以審視任何專案的設計文件、發表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給團隊 成員,甚至可對其他人的意見評頭論足。在工程領域,每個人都能是個批評者。

賴瑞與賽吉建立這套系統,是要防止點子還沒經過發想塑造階段就夭折了。「大多數公司之所以無法創新,是因為沒有將完整的創新過程都納入考量。」

不過,如果點子被視為真的有商業潛力的話,還必須撐得過賴瑞與賽吉的嚴格審查。這兩位創辦人決定公司未來的走向,而且還是產品設計的無情裁判。產品設計者與工程師會安排會議向賽吉與賴瑞報告進度,他倆的批評絕不會手軟,執行長施密特甚至用「殘暴的」來形容。

嚴厲的批評者
雖然史密特的角色是負責企業營運與專注於讓公司成長,但對於什麼科技或產品可以幫助Google達成目標,施密特會聽從賴瑞與賽吉的判斷,不過這兩位創辦 人的意見不全然是一致的。「有些時候,賴瑞與賽吉做的事情會讓我很不高興,因為他們太過早熟了。」他說。爭論常會變得火爆,而史密特覺得公開爭吵實在不是 件好事,「我們最後同意,只能在私下吵。」他說道。

演變成私下爭論是幾年前才開始的,當時公司必須決定,要針對哪個瀏覽器來設計產品。微軟的IE佔有壓倒性的市場,但像賴瑞與賽吉這種搞科技的網路行家,偏 愛比較簡潔且開放原始碼的火狐瀏覽器,它是由非營利團體莫茲拉(Mozilla.org)提供,可讓電腦怪咖來設計新功能。開放性的系統也比較容易建立外 掛程式,使用者可以選擇附加與否,但有些網站只有用IE瀏覽才能正常運作。

公司安排了一場賴瑞、賽吉、施密特與所有工程師都一起參加的會議,準備要定案。結果賽吉遲到,會議也延後開始,當他抵達時,很厭惡工作團隊所傾向的策略。 「賽吉當眾推翻整個決定,」在那次會議中,施密特告訴賽吉,「我願意去做你們想要的,即使我不贊同。」 但他也告訴賴瑞與賽吉,他們必須對這件事達成協議,並且限制在隔天下午六點以前定案。

結果出乎他的意料。第二天的期限過了,還沒有答案。施密特又去找賴瑞與賽吉,結果他們回應:「這個嘛,我們已經交代工作團隊新的任務,明天會再開會討論,我們想出了全新的策略。」

隔天,工程師回饋意見之後,賴瑞與賽吉都同意新的策略。有時候,更好的答案並不在現有的選項裡。對施密特來說,這次的經驗真正打開他的心房。「幫 助我領悟自己的角色,」他說,「現在,我試著不去做重要的決定,除非是真的很重要。相反地,我試著讓公司文化來自行發揮作用。就我的感覺來說,他們比我更 聰明、反應更快、更固執,而且更早參與Google。他們對議題的研究也比我更早,我的工作就是要確保現狀與我們的作為能相輔相成,求取正面的結果。」

經營團隊堅稱,Google主要仍是個搜尋引擎公司,不過Google心中仍有明確的目標。賴瑞與賽吉專注於網路及周邊所有可能的發展機會,他們的努力有 許多因素,刻意想去填補覺得自己沒有做好的領域,同時也很樂於向別人證明,他們相信的那一套才是正確的。要是事關能吸引人們上網並使用Google的服 務,那他們的興致就特別大,不斷想出蒐尋資訊的媒體事業。

Google愈來愈像個媒體公司。二○○六年,它斥資十六億美元收購YouTube,世界上首要的網路影音供應業者。用戶能上傳自製的影片、電視 節目片段、電視廣告,以及任何其他打動人心的東西。Google與傳統媒體公司的主要差異在於,Google自己不製作任何影視內容,而只提供平台讓其他 人來製作並發表。這也是建立世界最大網路圖書館的另一項努力。
儘管如此,YouTube已替Google惹來一大缸子的麻煩。二○○六年,Google併購YouTube後不久,有線電視業者衛康(Viacom)控告YouTube與Google讓用戶在網站上張貼受著作權保護的影片,索賠十億美元。

目前,違反著作權的影片一旦上傳至網站,通常很快就消失了,因為Google配合節目製作人的要求,會立即將影片下架,但重新出現的速度也一樣 快,只是改由其他網友上傳。這是一場持續進行的戰事,賴瑞與賽吉深信,他們受到一九九六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這項法律,網路服務供應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ISPs)不必為其他使用者違法張貼影片而負責,只要負責營運的人移走侵權的影片,而且沒有誘使用戶將那些內容貼上網即可。

那麼,當初何苦要介入影音網站呢?有兩個原因。其一,那是一筆龐大的生意,保證讓Google有更多的地方可以放廣告獲利。其二,真的影響到Google提升搜尋的能力。

Google尚未能取得全世界的資訊,目前還不行。賴瑞與賽吉想將圖書數位化,好讓人們可以搜尋,同樣的道理,他們也想建立一個龐大的影視內容資料庫,供 人搜尋。這個任務可不簡單,未來的搜尋會更複雜,接近3D的立體式搜尋,需要有在圖象、聲音、音樂、時間與空間中搜索的能力,Google正在試驗一些方 法,用來解析任何型態的資訊,使其搜尋引擎可以辨認並找得到。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搜尋圖片與聲音上的標籤,但這有極大的限制,Google想要做到能夠抓住 字詞、辨別含意,並將之納入搜尋索引中。

這也是Google買下圖片分享網站Picasa的原因,可以讓用戶編輯與操控自己的相片。雖然Google的研究計劃並未公開,但有許多其他研究人員正 在試驗可以自動搜尋與辨識照片的技術。在史丹佛,研究人員已在嘗試辨認照片的內容,辨認是否包含人臉,或是藍天綠地的風景。今日的照相機已可記錄照相的日 期與時間,哪天甚至有可能利用全球衛星定位來測定照相的地點。藉由Picasa,Google將能接觸到那些資料。

可以觀察人們如何運用不同型態的資訊,這點也非常重要。一個人貼上網的每件資訊都透露關於他的一些事:他的興趣、看法、喜歡什麼與不喜歡什麼。 Google將從許多不同來源的資料整合後,他們的電腦便集結了所謂的詮釋性資料(metadata,關於資料的資料),成為Google改進產品及網路 地位強而有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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