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Priate Bay侵權官司]P2P是分散式分享 為何仍被判有罪?


ZDNET新聞專區:Mats Lewan 2009/04/22 17:26:02

在Pirate Bay官司於上週五判宣判後,許多瑞典法學專家表示,他們認為這樁外界十分關注的有罪判決雖然很重,但卻合理。

四名Pirate Bay網站的員工與老闆被瑞典法院判決一年有期徒刑,並需賠償360萬美元(約新台幣1.16億元)給受害的媒體廠商。

這宗案件外界最關注的部分在於:被告Pirate Bay網站並沒有存放或散佈任何受著作權保護的檔案,所有站上的檔案分享都是網友之間的分享行為。

不過綜觀法院107頁的判決書,我們可很清楚看出法院為何會認定四位被告有透過PirateBay.org網站來讓網友不法分享與下載33個版權檔案。

判決書中首先釐清本案「首要」犯罪人是分享檔案的個別網友,但本案四位被告Peter Sunde、Gottfrid Svartholm Warg、Fredrik Neij、與Carl Lundström則是被控「協助」犯案,而根據瑞典法令,只要有犯罪事實發生,法院不見然得追出元凶才能加以起訴。

Pirate Bay四名被告員工:Peter Sunde(工程師)、Fredrik Neij與 Gottfrid Svartholm Warg(共同創辦人)、 Carl Lundström(技術顧問,不在本照片中)。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即使指示很輕微的協助首謀犯案,還是會有責任,而被告由於涉入程度甚深,因此罪名成立。

首先,法院依據來自被告的陳述、e-mail通信,以及已經公布在網路上的與版權所有人的書信往來,由上述證據顯示,被告早就知道Pirate Bay用戶有在分享版權保護檔案。

第二,法院認定,Piratebay.org網站有提供搜尋功能,方便網友上、下載torrents(指向下載標的的小檔案)與tracker(連結網友戶傳的伺服器)。

但還有兩個要素才能被認定有協助犯案:有意圖,且是負責之人。

法院認定四位被告都有共同的責任,所有的人都有參與,且都知道其他人亦有參與其中。這也是為何四名被告雖然角色不同,但被判的罪刑都一樣重:Warg 與Neij是The Pirate Bay的共同創始人;Sunde是程式工程師兼發言人;Lundstr öm 則在2005年提供技術服務。

有交換的意圖

法院認定四名被告都有意圖,因為他們都知道torrents會指向版權檔案,但卻沒有任何阻止的作為。

基於此一因素,法院認為被告用來自保的法條並不適用。四名被告原先引用歐洲法令,指出電子商務與服務供應商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管了用戶不法資料,則不需為其負責。

法院最後判決四名被告每人一年的有期徒刑,同時必須共同賠償360萬美元給17家受侵權廠商,包括華納兄弟娛樂、米高梅、哥倫比亞電影、21世紀福斯電影、Sony BMG、環球、EMI等。

本案還有兩次上訴機會,一路打到瑞典最高法院,而四名Pirate Bay被告已經決定上訴。(陳奭璁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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