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DNet記者曠文溱/台北報導 2009/04/22 20:07:01 即便已經跟上美國的腳步,將網路服務供應商(ISP)納入著作權法的規範之內,這項已經修正過的草案卻還有很多討論空間。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組長邱映曦今(22)日指出,日(21)昨三讀通過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實還有必須釐清的灰色地帶。舉例而言,一項名為「三振條款」的定義就不夠明確:內文表示使用者被抓到三次侵權,ISP業者就可以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然而侵權的定義指涉的是檢舉人主張權利之際,或者ISP業者取下侵權網頁,抑或到達訴訟程序,草案內容都沒有明白界定。
另外一點值得商榷之處在於ISP的責任。被稱為「ISP法案」的著作權修正草案,終於定義了ISP在網路侵權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旦檢舉人主張對方侵權,ISP只要立即將有侵權疑慮的網頁關閉,執行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程序,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
「問題是,『立即』的定義是多久?」邱映曦說。
模糊空間讓業者多少有點無所適從。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協理劉伴和即表示,還要和智財局研究實施細節。
「舉例而言,我們要如何判定侵權?」他說。
褒貶不一 成效有待檢驗
三讀通過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拍板定案後即傳出褒貶不一的聲浪。支持者認為就此明確規範ISP業者的權責問題,可以立即取下有侵權疑慮的網頁;反對者則主張網路的本質就是分享,類似事件根本防不勝防。舉例而言,即便被三振,使用者只要再申請另外一組帳號和服務即可。
業者也傳出不同聲音。
「雅虎奇摩很支持新修正的草案內容。事實上我們早在五年多前就這樣做了,」雅虎奇摩公關經理吳苑如表示。該公司的網頁亦明確列出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的規範。
不過其他不願具名的業者則表示,投入人力資源來受理這類侵權事務,對業者而言不啻為一大負擔。
「著作權法的立意良善,當然應該保護著作權。問題在於網路的特質,非常難以避免引用到別人的創作:舉例而言,網路使用者的年紀可能很小,可能收到的不知道是第幾手的資料,這些都會讓著作權法難以發揮精神,」業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