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在周一針對廣告代言頒布了新的規定:若企業委託部落格寫手稿或名人推薦產品或服務,後者並因此獲贈現金或禮券等,必須明文 承認自己收受了廠商提供的好處,這項規定將在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這也是FTC從1980年以來,首度針對部落格修改「親身見證」規定。
越來越多網友在自己的部落格或留言板,寫下自己使用某產品後的感想,並公佈在網路上供人閱覽。不過,這些正面評價的推文,究竟是消費者的肺腑之言,還是廠商花錢請來打廣告的代言人,往往令普羅大眾難以判斷。
因此,FTC決定要求將有償代言和無償背書,正式畫下楚河漢界,並祭出更嚴格的規範:凡透過部落格、脫口秀、傳統廣告等任何媒體提出的「親身見證」行為,若是出於廠商委託代言,並取得酬勞,都必須明文揭露。
FTC並未設定代言酬勞的門檻,僅表示只要從廠商獲取利益,不論金額大小,都須公諸於世。若廣告商或代言人並未揭露自己收受企業的好處,或推出不實、誤導、或未經證實廣告,一旦被查獲,FTC將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1.1萬美元的罰款。
同時,企業也面臨更嚴格的檢驗標準:若廠商出資委託研究機構進行調查,得到的結果對自己有利,那該公司在打廣告時,亦須公佈雙方的商業行為。
FTC官員表示,目前他們並未看到大批部落客散播不實廣告的歪風,不過FTC有意先行設下標準,以防患於未然。此外,FTC亦強調,自行掏錢購買產品的消費者,在部落格上分享滿意的使用經驗,並不在此限。
研究機構Forrester Research分析師柯克蘭(Sean Corcoran)對此樂見其成,認為此舉可遏止上述「不道德的活動」,並讓消費者提高警覺,留心部落格格主和廠商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關係。